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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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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6日理事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合法、規(guī)范、高效運行,實現預期目標,維護基金會、捐贈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章程》《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基金會組織開展的各類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基金會年度項目計劃和支出預算由理事會審核決定。

第四條 項目部和國際部負責基金會項目的策劃、立項、實施、檢查和驗收等工作。綜合部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立項,實施、檢查和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基金會對限定性資金項目和自有資金項目實行分類指導。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六條 根據《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章程》,基金會資助項目的立項原則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會宗旨和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

(二)充分尊重捐資方意愿;

(三)優(yōu)先考慮生態(tài)環(huán)境脆弱區(qū)、生物多樣性保護優(yōu)先區(qū)和貧困地區(qū);

(四)綜合考慮項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實效性。

第七條 由項目部門或專項基金執(zhí)委會提出項目意向和預算,經秘書長辦公研究同意后商請項目所在地相關部門推薦項目申請單位并通報其上級部門,需要向社會公開征集項目實施主體的特殊項目通過基金會網站或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明確申請要求。

    第八條 申請單位按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時限內報送項目立項申請書和項目實施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并不限于:基本情況、目標、產出、進度安排、項目預算、資金籌措、項目管理、成果驗收方式、宣傳推廣計劃、預期效益。碳匯造林項目申請單位,應具有相關實施造林等資質。項目實施的土地,應具有相應的土地性質及合法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第九條 基金會項目部門或專項基金執(zhí)委會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調研。

第十條 預算超過100萬元的限定性項目和超過50萬元的非限定性項目,秘書處應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實行分類審批。由專項基金資助的限定性項目,由專項基金執(zhí)行委員會決定立項,經秘書長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理事長核準;由非限定性基金資助的項目,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理事長批準。涉及公開募捐的項目,由項目部門提供募捐方案,報秘書長辦公會決定。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基金會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推行項目負責制,項目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監(jiān)管,確保項目運營通暢、取得預期成效。

第十三條 由基金會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項目實施合同,明確約定項目的預期目標、項目內容、考核指標、項目經費及付款條件、項目執(zhí)行負責人、各方的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所實施的項目負責,及時向基金會報告項目執(zhí)行進展情況,負責項目的自查驗收,配合基金會項目部門或基金會委托的第三方監(jiān)管機構對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十五條 基金會項目部門實行項目監(jiān)管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完成后,要按合同的要求進行自查,并上報自查報告,提請基金會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基金會項目部門按照秘書長批準的驗收方式組織項目驗收并報告驗收結果。

第十八條 對不合格的項目,項目部門要責成項目實施單位采取組織項目返工等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格要求,費用自行負擔。對拒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項目實施單位及其監(jiān)管機構,列入基金會項目實施失信黑名單,取消其參與項目實施和監(jiān)管的資格。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嚴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章程》《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項目資金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

第二十條 基金會對項目資金實行預算制管理。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實施合同以及批準的項目立項報告、實施方案和項目年度計劃,編制年度項目經費預算,報基金會項目部門和財務部審核后,依據權限范圍由基金會理事長或秘書長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依據項目實施合同付款條件、經費預算、項目進度、檢查與驗收結果,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項目資金,項目實施單位向基金會提供合法、有效的發(fā)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合同約定在預算范圍內對項目支出實行嚴格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合法、合理、規(guī)范、高效使用。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基金會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基金會將對有關單位追繳違法違規(guī)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的項目預算原則上不予調整。確有特殊情況需進行調增時,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調增理由,有項目監(jiān)管單位的由其提出意見,項目部門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調查,與相關方協商解決。需基金會另行增加支出的由項目部門提出增加理由和處理意見后報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數額較大的要報經理事長辦公會研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部門配合財務部門做好項目決算工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對項目實施的各種數據與信息,實行制度化、常態(tài)化管理。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項目信息管理,及時準確上報項目信息。項目部門要對項目信息進行定期分析并報告秘書長,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條 適宜采用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進行設計、開發(fā)、管理和檢查驗收的項目,項目部門應提出相應要求,并將重要核心指標納入信息管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項目部門要充分利用基金會官方網站或其他媒體渠道宣傳項目的進展及其成效,展示項目各方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應負責將項目全過程形成的項目立項批準手續(xù)、項目合同、項目方案、項目照片(視頻材料)、驗收報告(或總結報告)等相關資料歸檔并制成電子檔案加以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經2019年11月6日理事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秘書處負責解釋。